8公里收拖车费近13万 被判不合理
法院一审判决:车主只需付拖车费3.1万余元
拖车8公里需交费近13万元?因肇事大货车所属公司拒付费,汽车救援服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拖车施救费12.87万元。海淀法院近日当庭判决汽车救援公司收费不合理,酌定应付拖车施救费31685元。
该汽车救援公司作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组织的联动救援机制成员,于2015年10月23日22时30分经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调配,对海淀区杏石路口东的由北京号牌的大货车与河北号牌大货车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进行救援、拖车及清理现场。此事故由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号牌的大货车承担全部责任。汽车救援公司先后共派出救援车3辆、200吨吊车1辆、75吨吊车1辆、钩(勾)机1部、货车5部、高低板车1辆和6名人员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救援、拖运等。在拖运过程中,车辆残骸从拖车上掉落,原告又调配一辆75吨吊车进行救援。原告将事故车辆运送到指定停车场,告知应付12.87万元。被告公司以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支付。
法庭上,被告公司辩称监控视频中显示原告派出现场救援车辆、人员与原告主张的救援车辆、人员形式、数量不一致,存在重复计费问题。
法官释法
办案法官认为,双方事前未就实际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达成合意,汽车救援公司应对其实际使用车辆人员的情况及收费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就实际使用车辆人员的情况,法院比对原告提供的车辆照片及事故现场监控录像,确认现场作业的有拖车两辆、勾机一台、高低板车一辆、10轮货车五辆、75吨吊车一辆、小平板车一辆、施工人员3名。“原告提供清障施救收费服务,应明码标价。原告主张按照其自制的救援价目表收费,但该价目表未在作业前出示,原告也没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在作业车辆或收费场所对该价格进行公示,网站上亦无公示,所以法院对这一主张不予采信。”
“另外,清障施救费目前属中央定价项目及北京市定价目录之外的项目,在北京市属于市场调节价。法院判断该汽车救援公司收费方式及数额的合理性时,参考了其他省市相关规定。被告主张原告各项收费均远高于本市同行业一般收费标准,提供了相关公司的报价表原件、询问价格的电话录音和拖车服务合同书原件,因此法院采信这项主张。”海淀法院认定此案中汽车救援公司主张的收费数额不合理,并参照其他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经济发展状况,参考本市其他拖车救援收费标准,酌情确定施救费,最后作出上述判决。
2017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第293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申报本批《公告》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612户,新产品共计3626个。 经企业准入条件考核,本批公告共批准新设立非独立法人分公司1户,专用汽车生产企业11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户。 经技术审查和产品公示,共有505户生产企业(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59户、摩托车生产企业44户、低速汽车生产企业2户)的2362个产品(其中:汽车产品2210个、摩托车产品13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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